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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領之補償費,政府如何處理?
    • 點擊數:314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該補償費應於規定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 既成道路,何時可辦理徵收補償?
    • 點擊數:110

    本局經管之省道公路系統中,尚未徵收補償之既成道路為數甚多,因所需經費龐大,非本局預算可以負擔,須俟上級轉籌財源方能辦理徵收補償。

  • 被徵收之土地,其補償費如何計算?
    • 點擊數:62

    依據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又依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63條規定,本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行政院已於101年7月20日以院臺建字第1010040049B號函核定於101年9月1日開始實施。

  • 徵收私有土地作為公路用地之法令依據?
    • 點擊數:47

    依據101年1月4日總統公布之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交通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 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繼承人可否按其應繼分領取?
    • 點擊數:39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

  •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份,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 點擊數:37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份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縣(市)政 府 主 管 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何時可領取?
    • 點擊數:37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 後15日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