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賠償法
- 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第三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以如果本處人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本處轄內之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其請求權人,可向本處申請國家賠償,其賠償請求書與委任書可下載使用。將該表填妥後郵遞或送交『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收。
參考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