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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殯葬費(民法192條第1項):應斟酌被害人之身分、地位、當地習俗及生前經濟狀況,以實際且屬必要支出者為限。
⑵扶養費(民法192條第2項):依當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採霍夫曼計算法計算其金額。
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費用(民法第193條):如薪資、未營業損失等。
⑷增加生活之費用(民法第193條):如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看護費、義肢、拐杖、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⑸財物毀損之損失(民法第196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或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及第195條)。賠償金額應斟酌當事人之經濟狀況、身分職業、社會地位、家庭狀況、年齡、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及其與被害人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