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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說明
  • 國家賠償者,即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或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 有下列各款事由者,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該等人員如有第⒈款情形者。(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
  • 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對象)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
    • 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3項)
    • 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20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
    • 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3項)
    • 其他公法人:(國家賠償法第14條) 如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水利法第12條),其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或其所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以農田水利會為賠償義務機關。
  • 請求權人:下列人員均得為請求權人(第⒉⒊⒋款之人員以被害人死亡者,始得為請求權人)。
    • 被害人。
    •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含胎兒)、配偶。
    • 支出殯葬費之人。
    • 被害人對之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
  • 請求期限: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應於二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自損害發生時起,應於五年內行使之。(國家賠償法第8條)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
  • 請求程序:
    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請求提出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
  •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財產上損害:

      ⑴殯葬費(民法192條第1項):應斟酌被害人之身分、地位、當地習俗及生前經濟狀況,以實際且屬必要支出者為限。

      ⑵扶養費(民法192條第2項):依當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採霍夫曼計算法計算其金額。

      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費用(民法第193條):如薪資、未營業損失等。

      ⑷增加生活之費用(民法第193條):如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看護費、義肢、拐杖、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⑸財物毀損之損失(民法第196條)。

    •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或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及第195條)。賠償金額應斟酌當事人之經濟狀況、身分職業、社會地位、家庭狀況、年齡、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及其與被害人關係。

  • 醫療費或喪葬費假處分之請求與扣還:
    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時,如認有必要,得向法院為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嗣後於受領賠償金額時由賠償義務機關扣除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求權人應將受領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返還予賠償義務機關:
    • 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 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 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之賠償總金額者,其超過部分。(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5條及第36條)
二、 應備書件
項別 書件名稱 法令依據 備註
1 賠償請求書 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 自行檢附。
2 身分證明   檢附戶籍謄本(被害人死亡請求者檢附)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證明,以確定當事人是否適格。
3 損害證據   如交通事故報告表或汽車肇事鑑定書或支出殯葬費、醫藥費單據或其他證據。
4 委任書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