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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概況

計畫範圍之四至界線
  • 本計畫位於台9線里程246K+574~247K+750
  • 起點位置約位於馬太鞍溪橋北引道,終點至馬太鞍溪橋南引道
  • 行政區域屬於鳳林鎮及光復鄉

公私有土地分布狀況公私有土地分布狀況用地取得方式

 筆數面積(公頃)備註
協議價購00 
陳報徵收00 
公地撥用340.9058 
合計340.9058 
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

計畫目標為促進區域均銜發展,以永續發展為導向,改善東部地區聯外交通之不便及不安全,未來工程完工,可提供高標準的安全與可靠的運輸服務,並配合觀光旅遊之需要,將道路闢建達30m寬公路,達到美化及提昇遊憩體驗之目的。而本工程路線之研擬,優先考量公有土地,儘可能降低私有土地徵收面積,為了用路人的安全及區域發展,徵收案內道路用地確有其必要性。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本案為既有道路拓寬,計畫路線不得不通過部分私有土地,然本工程已優先考量公有土地,儘可能降低私有土地徵收面積,規劃路線並無其他地區可替代,但原則以降低對私有土地之影響。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推動配合觀光旅遊與交通運輸之需求,結合已完成道路,可擴大服務效益及建構完整道路系統,以提升道路之運能及提高交通之安全。

事業計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公益性:社會因素
  • 影響人口之多寡及年齡結構
    依據鳳林鎮及光復鄉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本案徵收範圍內計34筆土地,且皆為公有地,沒有私有地,僅影響光復鄉公有地承租戶約5戶,影響人數約13.3人(5戶×2.65人/戶=13.3人),惟本工程完工後直接受益對象為台東、花蓮縣地區民眾及用路人。
  • 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路線行經地區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不致產生太大影響。本計畫有助改善地區交通,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提高地區居民活品質,且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可一併獲改善並建立永續環境生活。施工時需依審核通過的環評書承諾事項施作,並辦理施工前、施工中、營運期之環,生態保護監測,對健康風險不致產生太大影響。
  • 提昇道路安全
    本工程將提供安全可靠之公路運輸,符合多數居民期望,對社會大眾心理層面具有正面意義。
公益性:經濟因素
  • 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之影響
    • 提供東部安全可靠之聯外運輸、縮短區域對外旅運交通時間,對促進當地觀光、產業永續發展及原民就業機會有正面助益,並有助,增加稅收。
    • 沿線用地儘量避開優良農業區,將對農地耕作之影響降至最低,可維持既有農業灌溉、排水及地方道路的功能,對糧食安全影響輕微。
    • 本計畫路線拓寬後,節省客、貨運旅行成本與時間,因公路安全性、可靠度的增加,提升公路肇事率減少的經濟價值,且提供安全可靠之聯外運輸,增進地方經濟繁榮,可增加本道路服務地區之就業機會。
  • 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工程路線所需之用地取得費、農林作物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及公共設施拆遷補償費,預定於104~105年度編列公務預算辦理。
  • 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本工程為既有道路拓寬,盡量利用公有地拓寬,用地需求較低,並維持既有農業灌溉排水與既有農路之功能,對既有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輕微。
公益性:文化及生態因素
  • 對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式之影響
    • 計畫道路結合當地景觀,將計畫道路對周邊視覺景觀之影響納入規劃設計中考量,避免影響原有城鄉自然風貌。
    • 文化古蹟部分,本工程徵收土地範圍內並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 本計畫對於現有地方道路、灌溉排水路均將維持其機能,避免對當地居民生活產生影響,工程完工後,便利當地居民平日生活出入,擴大其生活圈。
  • 對該地區生態、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工程路段沿線並未有公告生態保護區,避免對環境生態之影響,並已依環保法令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對周邊居民及社會整體無不良影響;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地區交通,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亦無不良影響,但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公益性:永續發展因素
  •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及國土計畫
    • 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95.4「重大建設台9線花東公路第三期」道路拓寬改善計畫。
    • 經建會96.03.20「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善用東部優勢資源,追求經濟、社會及環境之永續發展。
    •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98.09「永續發展政策綱領」:發展東部及離島地區聯外及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觀光及遊憩服務產業。
    • 行政院於99.02.22「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東部以發展觀光與生態維護為主,定位為太平洋左岸優質生活產業帶。。
  • 本工程依上述原則指導,以提供安全可靠的運輸服務為目標
必要性評估
  •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 本工程路線之研擬優先考量公有土地,故本工程皆為公有地,無私有土地徵收面積。
    • 道路設施設置並已整合地方道路之需求
  •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路段為既有道路拓寬,拓寬範圍已儘量避開建築物及農業區,預定取得用地面積為0.9058公頃,其中100%為公有地,0%為私有土地,已使私有土地之 徵收範圍降到最低限度。
  •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評估
    本案為既有道路拓寬,計畫路線儘量不通過部分私有土地,然本工程已優先考量公有土地,儘可能降低私有土地徵收,規劃路線並無其他地區可替代。
  •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路線屬永久性設施,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
  • 路線設計之考量及構築型式之選擇
    本案工程用地係依璩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95.4「重大建設台9線花東公路第三期」道路拓寬改善計畫規定之設計標準,及「徵收土地勘選範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按工程設計標準劃設所需之用地範圍,路線研擬則優先考量使用公有土地,降低徵收私有土地面積,路線線形設計及構築型式之選擇,降低工程大挖大填對地貌、生態衝擊,減小對環境之影響,而工程未來完工後可增加社會公益,及對人民權益損失應已達至最小。
合法性:需用土地取得法源依據
  •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二、交通事業 : 需用土地為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
  • 公路法第9條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 森林法第8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二、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

台9線246K+574~247K+750照片

第一次公聽會
第一次公聽會
第二次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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